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相對人
- 即原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