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9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匯豐茗茶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匯豐茗茶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2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整,期限自95年4月12日起至100年4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息2.298%機動計付利息,嗣後當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均願機動調整之,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惟若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金或逾期一個月時,則溯自未繳納本息之計息起算日起,改按上開利率最後段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有借據為憑。

(二)詎被告匯豐茗茶國際有限公司自97年4月13日起違約未履行,依約應已喪失期限利益,雖經追索,均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保證約定請求,並聲明:如主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繳款明細查詢單及變更事項登記表(均影本)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借款主債務人即被告匯豐茗茶國際有限公司因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及利息未予清償,被告乙○○、甲○○依上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