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津禾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