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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千宇碩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津禾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津禾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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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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