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被告千宇碩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津禾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津禾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0,497元(6,499,497+1,743,000+18,000+20,000 =8,280,4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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