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千宇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津禾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1樓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0,497元(6,499,497+1,743,000+18,000+20,000 =8,280,4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