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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千宇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津禾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0,497元(6,499,497+1,743,000+18,000+20,000 =8,280,4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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