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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3號

退還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豪體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退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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