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炘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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