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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告
炘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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