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禾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842,838元,及自民國9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起訴狀繕本送達後,原告於審理中減縮利率為百分之4.24,其餘與前開訴之聲明相同,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禾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丁○○○○○○及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禾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禾京公司)於97年3月7日邀同被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2,000,000元(分2筆貸放),並約定借款期限自97年3月7日起至100年3月7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54 5按月計付,並機動調整(被告未依約清償時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百分之2.695),且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禾京公司僅清償至97年6月7日,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告定儲存機動利率表、轉帳收入傳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共計19,71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附表 │├─┬──────┬──────────────────┬──────────────────┤│編│ │ 利息 │ 違約金 ││ │ 本金 ├─────────────┬────┤ ││號│(新台幣) │ 起迄日 │ 利 率 │ │├─┼──────┼─────────────┼────┼──────────────────┤│1 │ 921,419元 │ 自9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4.24% │自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 921,419元 │ 自9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4.24% │自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