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6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告
- 成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原告因被告未依約履行,實際上所受損害及被告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原告得受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