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哲源即新三番街兒童服裝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1,909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