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 原告
-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 被告
-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