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洪嘉蘭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 被告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 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7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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