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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洪嘉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 被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   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7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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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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