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告
吳鳳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16日至97年8月4日間陸續向其訂購柴油數十公秉,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24,534元,詎原告陸續交付貨物後,被告竟拒絕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因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4,5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聲明異議狀對支付命令異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簽帳單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本院就貨款金額、出貨項目等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