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此項送達已於97年10月19日生效。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