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承靖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戊○○ 甲○○ 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丙○○ 住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陽和巷44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辛○○ 住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陽 和巷44之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