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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聲請人
承靖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丙○○ 住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陽和巷44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辛○○ 住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陽和巷44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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