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郭秋紅即昇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明原營造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5月7日 │33,96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博愛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