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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金永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0年9月26日 │10,000元 │0000000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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