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金永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0年9月26日 │10,000元 │0000000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