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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請人
鼎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96年2 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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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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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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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藏餐飲事業有限公│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7年1月20日           │21,370元        │0000000         │    │
│    │司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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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鼎藏餐飲事業有限公│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6年12月31日          │2,680元         │0000000         │    │
│    │司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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