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此法律規定可知,須先為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始得聲請為除權判決。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是此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乃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本件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遺失之本件支票,其票據號碼為0000000 號,惟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將上開票據號碼登載為S216420 ,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97年4 月3 日中華日報1 紙在卷足憑。而票據之種類及支票之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等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是聲請人所遺失票據之票據號碼,與其登載於上開新聞紙所為公示催告內容中之票據號碼既有不同,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難認係屬同一。聲請人將本件支票內容刊登於新聞紙時既有上開誤載情事,即難謂本件已達成法定公示之效果,自難認本件有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之可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不得就本件支票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慶時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安鴻營造有限公司陳│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民國97年2月30日 │300,000元 │0000000 │ │ │ │忠和 │限公司興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