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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源榮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新臺幣)  │││├──┼─────────┼─────────┼───────────┼────────┼────────┼──┤│ 1 │尚融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97年4月30日 │64,592元 │0000000 │ │├──┼─────────┼─────────┼───────────┼────────┼────────┼──┤│ 2 │興昂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97年4月30日 │64,465元 │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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