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漢洋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聲請人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經調閱該卷宗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雖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甲○○,惟甲○○已到院陳述系爭支票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並當庭更正聲請人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已符合聲請要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4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墨林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97年5月1日 │419,756元 │AL0000000 │ ││ │ 陳吳芳招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