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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請人
漢洋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聲請人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經調閱該卷宗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雖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甲○○,惟甲○○已到院陳述系爭支票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並當庭更正聲請人為漢洋實業有限公司,已符合聲請要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4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墨林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97年5月1日 │419,756元 │AL0000000 │ ││ │ 陳吳芳招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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