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5 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慶時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林│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97年5月15日 │204,700元 │DS0000000 │ │ │ │宗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