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2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6年11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派奇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6年11月7日 │5,594元 │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
│002 │協憶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9月30日 │3,119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林鴻哲 │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96年9月30日 │6,863元 │O423219 │ │
├──┼─────────┼─────────┼───────────┼────────┼────────┼──┤
│004 │呂清源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6年9月21日 │32,162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羅文化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6年9月20日 │7,631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鍠泰鎰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9年8月31日 │7,845元 │0000000 │ │
├──┼─────────┼─────────┼───────────┼────────┼────────┼──┤
│007 │弘興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6年9月23日 │52,500元 │O741904 │ │
│ │ │雄分行 │ │ │ │ │
├──┼─────────┼─────────┼───────────┼────────┼────────┼──┤
│008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96年10月31日 │3,282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009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96年10月31日 │4,589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