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2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11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時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派奇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6年11月7日 │5,594元 │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 │002 │協憶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9月30日 │3,119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林鴻哲 │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96年9月30日 │6,863元 │O423219 │ │ ├──┼─────────┼─────────┼───────────┼────────┼────────┼──┤ │004 │呂清源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6年9月21日 │32,162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羅文化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6年9月20日 │7,631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鍠泰鎰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9年8月31日 │7,845元 │0000000 │ │ ├──┼─────────┼─────────┼───────────┼────────┼────────┼──┤ │007 │弘興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6年9月23日 │52,500元 │O741904 │ │ │ │ │雄分行 │ │ │ │ │ ├──┼─────────┼─────────┼───────────┼────────┼────────┼──┤ │008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96年10月31日 │3,282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009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 │96年10月31日 │4,589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