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5號聲 請 人 永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昀匊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勝藥品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嘉興分│96年11月10日 │97,293元 │EV0000000 │ │ │限公司負責人乙○○│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