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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嘉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6年1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品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6年12月10日          │34,650元        │CYJ0000000      │    │
│    │司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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