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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楊錦榮即宏泰電器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6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鑫榮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8月31日 │10,5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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