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楊錦榮即宏泰電器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6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鑫榮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8月31日 │10,5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