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事聲字第27號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丙○○ 即債 務 人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2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7號所為更生方案認可之裁 定提出異議,本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亦有明定。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獲准,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8年5月22日裁 定認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經異議人於同年6月5日聲明異議,未逾法定異議期間,核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每月薪資固為新臺幣(下同)19,291元,然尚有年終獎金每年30,000元,即平均每月2,500元之獎金,因此債 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應為21,791元(19,291+2,500=21,791 )。原審竟以19,291元為計算債務人償債能力之基準,忽略債務人有年終獎金收入之事實,對各債權人顯失公允,應以債務人每月增加2,500元之還款金額始為適當等語,提起本 件異議。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制定, 乃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故除有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外,法院得斟酌裁量認可更生方案。又法院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經查: ㈠本院裁定准許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以其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平均收入19,291元,扣除其每 月必要生活支出13,300元後,所剩餘之金額5,991元均作為 每月還款金額,清償期共為8年即96期,總清償金額為654, 000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該更生方案係公允適當且可行 ,予以認可。 ㈡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每月平均收入為19,291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平均13,300元後僅餘5,991元,然其願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6,500元;第37期至第96 期每期清償7,000元,均已高於債務人之每月平均餘額,可 見債務人已盡其最大之努力及誠信欲清償所負債務,該清償方案條件核屬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縱如異議人所言將債務人年終獎金加入每月平均收入計算,依異議人所佔債權總金額之比例僅為百分之11,其按月受償之金額較原方案增加不到300元,考諸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訂立之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而本院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業已於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理由中詳述本件並無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及本院認為更生條件應屬公允之理由,況還款期間及還款金額並非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準。抑且,本件更生方案復無不公允之情事,是異議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