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 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楊振明
- 債務人
- 佑群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茂榮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羅惠玲
- 債務人
- 陳茂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