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債 權 人 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LIK KEUNG EMPLOYMENT (THAILND)CO.,Ltd) 1Rd 法定代理人 甲○○ 1Rd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LIK KEUNG EMPLO YMENT (THAILND)CO.,Ltd)裁定支付命令,未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公司印文,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30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