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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

債權人
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LIK KEUNG EMPLO
債權人
YMENT (THAILND)CO.,Ltd)
債權人
1Rd
法定代理人
甲○○

            1Rd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LIK KEUNG EMPLO YMENT (THAILND)CO.,Ltd)裁定支付命令,未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公司印文,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0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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