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67號
- 聲請人
- 鴻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867號 │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7年5月20日 │500,000元 │98年1月17日 │98年1月17日 │CH60447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