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梁淑美
- 法定代理人吳再富
- 原告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6,832 元,應徵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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