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柯景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3萬832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萬5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