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金清工程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土地、汽車)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對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