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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許峯嘉
代理人
周宜慶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鄭清任
代理人
溫明淑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
代理人
張榮展
債權人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代理人
周宜慶
債權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代理人
郭建宏
債權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理人
高麗玲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嚴庚辰律師於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三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泳宏企業有限公司債權金額分配一覽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已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另有強制執行分配款203,684元,合計253,684 元可供分配。查本件財團費用合計33,900元,應優先償還,餘額319,784 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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