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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李正義、戴誠志、盧俊廷、吳文凱、戚觀成、王國平

  • 原告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峯嘉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清任溫明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鳳龍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榮展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周宜慶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建宏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法人高麗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許峯嘉 周宜慶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鄭清任 代 理 人 溫明淑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 代 理 人 張榮展 債 權 人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代 理 人 周宜慶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代 理 人 郭建宏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高麗玲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餘額319,784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額219,784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破產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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