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銘緯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代理人
- 許峯嘉
- 代理人
- 周宜慶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代理人
- 鄭清任
- 代理人
- 溫明淑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法定理人 陳鳳龍
- 債權人
-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俊廷
- 代理人
- 張榮展
- 債權人
-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凱
- 代理人
- 周宜慶
- 債權人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觀成
- 代理人
- 郭建宏
- 債權人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平
- 代理人
- 高麗玲
- 破產管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餘額319,784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額219,784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破產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