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新全豐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乙案,業蒙鈞院97年度訴字73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狀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訴訟費用計算書 98年度聲字第136號│├────────┬───────────┬─────────────┤│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8,700 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8,700 元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