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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請人
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優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6號3樓

      甲○○

           巷3號7

      丙○○

           巷7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16,246元 │ │├─────────┼───────┼─────┤│抄錄相對人公司登記│200元 │ ││表規費 │ │ │├─────────┼───────┼─────┤│申請相對人公司法定│20元 │ ││代理人丁○○戶籍謄│ │ ││本規費 │ │ │├─────────┼───────┼─────┤│共 計  │16,466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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