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優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6號3樓
甲○○
巷3號7
丙○○
巷7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16,246元 │ │├─────────┼───────┼─────┤│抄錄相對人公司登記│200元 │ ││表規費 │ │ │├─────────┼───────┼─────┤│申請相對人公司法定│20元 │ ││代理人丁○○戶籍謄│ │ ││本規費 │ │ │├─────────┼───────┼─────┤│共 計 │16,4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