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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樊聖義即信興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7,3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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