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樊聖義即信興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7,3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