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藍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8,74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