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全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93,6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