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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林世芬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3,50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6,9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6,4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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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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