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3,50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6,9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6,4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