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壯工程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893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壯工程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893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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