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福村即榮鉅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4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