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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樂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原告
旭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5,640 元(即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金額加總),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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