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5,640 元(即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金額加總),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