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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清立
周邵玲
周偉崇
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蔡月霞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1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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