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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7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賴金龍 │永豐銀行嘉義分行 │97年2月28日 │68,503元 │AA-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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