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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請人
佳德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4 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2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4月10日 │32,445元 │AV0000000 │ ││ │ │嘉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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