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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張鶴齡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博昭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4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昌隆企業社謝芬芳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98年4月20日 │175,000元 │0000000 │ │ ├──┼─────────┼─────────┼───────────┼────────┼────────┼──┤ │002 │昌隆企業社謝芬芳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98年5月20日 │125,000元 │0000000 │ │ ├──┼─────────┼─────────┼───────────┼────────┼────────┼──┤ │003 │昌隆企業社謝芬芳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98年5月30日 │150,000元 │0000000 │ │ ├──┼─────────┼─────────┼───────────┼────────┼────────┼──┤ │004 │昌隆企業社謝芬芳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98年6月20日 │125,000元 │0000000 │ │ ├──┼─────────┼─────────┼───────────┼────────┼────────┼──┤ │005 │昌隆企業社謝芬芳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98年7月20日 │236,000元 │0000000 │ │ ├──┼─────────┼─────────┼───────────┼────────┼────────┼──┤ │006 │宏哲傢俱廠陳志宏 │合庫銀行北樸子分行│98年5月10日 │45,000元 │ML0000000 │ │ ├──┼─────────┼─────────┼───────────┼────────┼────────┼──┤ │007 │宏哲鋼管傢俱工業有│合庫銀行樸子分行 │98年6月10日 │19,400元 │GE0000000 │ │ │ │限公司陳志宏 │ │ │ │ │ │ ├──┼─────────┼─────────┼───────────┼────────┼────────┼──┤ │008 │尚融實業有限公司莊│第一銀行樸子分行 │98年4月30日 │43,872元 │0000000 │ │ │ │喜皓 │ │ │ │ │ │ ├──┼─────────┼─────────┼───────────┼────────┼────────┼──┤ │009 │尚融實業有限公司莊│第一銀行樸子分行 │98年5月31日 │8,350元 │0000000 │ │ │ │喜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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