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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柯月美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1月7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1月2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禎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竹馨實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竹崎分│98年4月30日 │16,160元 │0000000 │ │ │ │司許明昌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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