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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1月7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1月2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竹馨實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竹崎分│98年4月30日 │16,160元 │0000000 │ ││ │司許明昌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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