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李榮素即旺宏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2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黃李素如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97年7月30日 │204,000元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