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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秀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96年10月22日 │20,350元 │0000000 │ ││ │公司嘉義分公司陳俊│分行 │ │ │ │ ││ │男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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